400-6800-558
服務熱線
- “互聯網+”背景下高職畜牧獸醫(yī)類專業(yè)建設的思
- “放管服”視域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研
- “互聯網+”時代圖書館館員培訓與發(fā)展對策淺談
- “互聯網+”職稱不見面審批設計與實現
- “雙一流”建設下高校教師職稱改革的困境與突
- 道路交通運輸管理站職工評職稱材料要求
- 談談小學英語教學中課堂互動教學的開展
- 在小學數學教學中如何培養(yǎng)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
最新優(yōu)質論文
- 貿易保護方向論文怎么投稿發(fā)表
- 低溫工程期刊是什么核心
- 職稱論文發(fā)表版面費有什么標準
- 期刊投稿論文是發(fā)送郵件嗎
- 腸道微生物檢測論文發(fā)表流程
- 初中地理教師評職稱論文發(fā)表期刊推薦
- 試題與研究期刊征稿論文方向
- 試題與研究發(fā)表論文評職稱管用嗎
論文發(fā)表問題熱點
“放管服”視域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對職稱評審實施“放管服”是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充分認識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基礎上,結合《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后等三個角度觀測高校對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工作的落實情況,同時,應從高校、地方政府、國家等三個層面分別就環(huán)境營造、服務指導、平臺建設等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和保障措施。
關鍵詞:“放管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
關于高校教師的論文范文還有“互聯網+”職稱不見面審批設計與實現,您可以點擊并前往查看。
“放管服”具體指的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頒布實施是加快推進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的有力體現。其中,“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對“放管服”在高等教育領域的深化落實以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的優(yōu)化意義重大。在現有體制環(huán)境下,職稱對于高校教師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職稱制度改革與高校教師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隨著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全面下放,探索構建相應的監(jiān)管與服務體系刻不容緩。
一、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理論基礎與實踐需要
(一)理論依據
一直以來,大學要求自治與政府試圖控制之間的矛盾都是各國高等教育發(fā)展進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荷蘭學者弗蘭斯·F·范富格特把政府與大學的關系劃分為“國家控制”和“國家監(jiān)督”兩種模式。在國家控制模式下,政府試圖控制包括大學入學機會、考試制度、課程學位要求、教學人員聘任和報酬在內的方方面面內容;在國家監(jiān)督模式下,大學則將自身定位為大學的合作者甚至是服務者,致力于為大學發(fā)展創(chuàng)造寬松的環(huán)境,大學也因此享受著較大的學術自由和自治權力。事實上,我國高校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里均作為政府部門的“附庸”而存在,然而,“高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體制的確立,標志著我國政府與大學的關系模式開始逐步由“國家控制”向“國家監(jiān)督”方向轉變。因此,盡管“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打算放棄它駕馭高等教育系統(tǒng)的責任,但這個趨勢是朝向遠距離駕馭”[1]。
(二)政策導向
我國大學與政府關系發(fā)展的基本走向繼續(xù)延續(xù)從“國家控制模式”向“國家監(jiān)督模式”的轉變??v覽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歷程可知,簡政放權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思想貫穿于教育體制改革全過程。2010年,國家將“以簡政放權為重點”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列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2012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又對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做了新的部署。2014年《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將“教授、副教授評審權逐步下放到高校”作為高校辦學自主權擴大工作的重點。2017年《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再次強調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把該放的權力堅決放下去,把該管的事項切實管住管好”。綜觀中央精神,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改革步伐從未停止、方向力爭向前、舉措日益健全,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堅定信念與持續(xù)努力。
二、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的政策指導及其落實舉措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7年10月20日印發(f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3],即把教師職稱評審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到高校,對監(jiān)管內容和方式也做出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少部分高校由于較早獲得教師職稱評審自主權,而在實施職稱評審和落實監(jiān)管等方面都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但大部分高校在此之前都只能委托相關部門給予評審,因此,《暫行辦法》的及時頒布為廣大高校尤其是缺乏評審經驗與組織能力的高校提供了指路明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照此文件徹底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由原來的組織評審改為評審監(jiān)管”[4]。
三、優(yōu)化高校教師職稱評審配套服務及其保障措施
(一)營造良好職稱評審環(huán)境,推動評審事項網上辦理對大多數高校而言,評審權下放之前均采用傳統(tǒng)的、逐級逐層次遞交評審材料的評審方式,參評教師需要提交科研成果、教學評議、獲獎情況等資料的復印件。由于不同評審材料需要由不同管理部門審核,所以組織與審核材料無疑是巨大的工作量,不僅需要較高的人力成本,還將影響職稱評審工作的效率。不僅如此,這種傳統(tǒng)的高度依賴紙質資料的評審工作是相對獨立的,不但教師個人在歷次申報時需要重新經歷信息采集和資料匯總的過程,而且管理部門也無法從教師以往申報歷史中查詢審核信息?;诖?,對高校尤其是首次獲得職稱評審權的高校而言,建立科學的職稱網上評審系統(tǒng),實現職稱評審過程優(yōu)化勢在必行。
(二)提供職稱評審業(yè)務指導,促進職稱評價體系優(yōu)化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自20世紀80年代便已開展試點,在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全面下放之前,我國絕大部分國家重點院校已獲得正高級及以下職稱評審權,普通本科院校按照辦學層級多已獲得副高級、中級職稱評審權,但是還有相當大數量的高校只擁有初級職稱評審權甚至不具有任何層級的自主評審權。顯然,對早已獲得職稱評審自主權的高校而言,承擔各自校內職稱評審的能力毋庸置疑,然而,對基層辦學實力較弱又無自主評審經驗的高校來說,在不具備足夠承接能力的情況下,獲得職稱評審權很可能成為“甜蜜的負擔”。因此,《暫行辦法》明確提出:“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jiān)管和業(yè)務指導。”[12]從這個意義上看,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的監(jiān)管其實就是指導工作的過程。
參考文獻:
[1][荷]弗蘭斯·F·范富格特.國際高等教育政策比較研究[M].王承緒,等,譯.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414-415.
[2]張茂聰,張雷.公平與均衡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及制度保險[M].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2013:147.
[3][5][6][7][8][12]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jiān)管暫行辦法》的通知[Z].教師〔2017〕12號.
《“放管服”視域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