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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畢業(yè)論文范本中外債權讓與制度比較

來源:職稱那點事作者:職稱論文時間:2015-03-2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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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債權讓與的現(xiàn)象越來越頻繁的出現(xiàn),而各國有關債權讓與的相關研究及理論很多,我國法律對債權讓與的規(guī)定亦是較為籠統(tǒng)與概括,對債權讓與的研究及規(guī)范化,對我國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針對債權讓與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希望對我國債權讓與相關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關鍵詞 債權讓與 合同 讓與人 受讓人

  所謂債權讓與,就是指債權人(即讓與人)將自己所持有的債權,依照法定的程序及方式,讓與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從而由第三人享有債權的一種法律關系。其實質就是第三方參與到債權債務關系中來,而原債權人通過債權讓與而退出原債權債務關系。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權利讓與的現(xiàn)象日益增多,債權讓與較之前更是普遍,因此有關債權讓與的相關研究顯得尤為明顯和重要,以下,結合著我國現(xiàn)階段債權讓與法制的發(fā)展,望能夠提出合理而有效的建議。

  一、債權讓與概念

  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在不改變債權債務內容的前提下,由第三方來享有債權,而債務及債務人均不發(fā)生變化。債權讓與分為廣義的債權讓與和狹義的債權讓與,所謂廣義的債權讓與,不僅包括債權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約定而發(fā)生的債權讓與,同時也包括由于法院判決、法律規(guī)定等而發(fā)生的債權讓與;而狹義的債權讓與則特指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達成合意后,而將債權進行移轉,從而引發(fā)的債權讓與。

  由于債權讓與是一種準物權行為,因此我們首先應當對債權讓與合同和債權讓與行為進行界定與區(qū)分。所謂債權讓與合同,就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通過達成合意,由債權人和第三人所簽訂的讓與債權的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將原債權人所有的債權讓與給第三人,雙方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權讓與合同的簽訂并不實際上產生債權讓與的效果,受讓人可以主張讓與人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即將債權讓與給受讓人,但讓與的債權并不因為該份債權讓與合同而產生實際讓與的效果。

  而所謂債權讓與行為,則實際上就是債權人履行債權讓與合同中相關義務時所為的行為,通過債權人的債權讓與行為,第三人方可實際取得了讓與的債權,該行為的直接效果就是發(fā)生了債權的移轉,第三人從此參與到該債權債務關系中,而原債權人因該債權讓與行為,則從此徹底退出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在實踐中,債權讓與合同和債權讓與行為常常是同時發(fā)生,很難將二者區(qū)分開來單獨進行探討,但兩者的區(qū)分對于認識債權讓與的相關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債權讓與合同和債權讓與行為的區(qū)分是深入了解分析債權讓與的前提與基礎。

  同時,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債權讓與后,債權人應將此事實通知至債務人,否則該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可以看出,我國債權讓與中,通知至債務人方可發(fā)生效力,即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一個必要條件,由此,債權讓與通知制度同樣是債權讓與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債權讓與構成要件

  債權讓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原債權人脫離出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由第三人參與到該法律關系中,由第三人享有原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而原債務人轉為向第三人承擔原有的債務,債務的內容沒有發(fā)生改變,而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發(fā)生了變化,第三人成了真正的權利人。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債權讓與協(xié)議應該合法有效

  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債權讓與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是債權讓與構成的前提和基礎,也就是說債權讓與雙方所簽訂的讓與協(xié)議應該沒有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情形,雙方之間的合意應該合法有效,不能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可以致使雙方協(xié)議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

  (二)所讓與債權依法可以讓與

  債權人所讓與的債權應該是法律范圍以內可以讓與的債權,也就是說債權讓與的客體應該合法。根據(jù)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雙方所約定讓與的債權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對此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限制轉讓的規(guī)定,第三人和債權人之間方可簽訂債權讓與協(xié)議對所屬債權進行讓與。

  (三)債權讓與的形式要件

  對于債權讓與的形式要件,指的是債權人在對其債權進行讓與時,應該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形式上的要求,各國法律對債權讓與的形式要求不一,我國對債權讓與的形式要求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債權讓與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二則是債權人需將債權讓與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否則該債權讓與對該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四)讓與人具有處分權

  所謂讓與人具有處分權,指的是債權人對其依法享有的債權具有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決定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誰,論文答辯什么時間轉讓,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等,以及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不受債務人的限制等。

  三、我國債權讓與的相關理論

  我國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規(guī)定,一方面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的相關制度,這點上不同于德國民法,而與法國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我國在物權的轉讓方面又采取債權形式主義,這一規(guī)定又與法國民法不同;在債權讓與方面又不采用物權的獨立性及無因性理論,這點又不同于日本民法,不難看出,我國的債權讓與的相關理論及規(guī)定獨具特色。

  在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中,明確的區(qū)分了債權讓與和債權讓與合同兩個概念,所謂債權讓與屬于一種事實行為,第三人因債權人的讓與行為從而實際取得債權;而債權讓與合同則屬于一種合同行為,即法律行為,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債權讓與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合同簽訂后雙方即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雙方之間即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該債權讓與合同的簽訂屬于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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