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不同代表邏輯的混同:對人民代表大會問題根源的一種檢視
提要:黨的代表與人大代表是兩種不同的代表邏輯。當前人民代表大會在實際的功能發(fā)揮方面與理論上的功能預設存在不小的偏差,而這一偏差在根本上則是由于黨與人大之間不盡規(guī)范的實際關系狀況所導致的,是由黨對人民利益的代表與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利益的代表兩種不同代表邏輯的混同所導致的。就此而言,黨與人大關系的更為規(guī)范化是問題解決之本、困局破解之道。
關鍵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邏輯混淆
建立健全有效的民主制度機制是處于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轉(zhuǎn)型政治發(fā)展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的重要維度。在眾多的民主形式中,通過代表的代議民主是其中最為重要與最具效能的利益表達方式與政治參與渠道。盡管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盡管批評反思之聲不斷,盡管直接民主發(fā)展迅速,作為一種基本制度,代議民主在公民政治參與方面的作用迄今為止仍不可替代。就處于改革轉(zhuǎn)型期的而言,現(xiàn)階段公民的大量利益訴求之所以難以得到有效表達,大量的利益矛盾之所以難以得到切實解決,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沒有充分、有力發(fā)揮其應有功能,從而導致民眾政治參與的主渠道不暢。仔細分析當前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以發(fā)現(xiàn)人民代表大會在實際的功能發(fā)揮方面與理論上的功能預設存在不小的偏差,而這一偏差在根本上則是由于黨與人大之間不盡規(guī)范的實際關系狀況所導致的,是由黨對人民利益的代表與人民代表大會對人民利益的代表兩種代表邏輯的混同所導致的。就此而言,黨與人大關系的更為規(guī)范化是問題解決之本、困局破解之道,各種具體措施是問題解決之術,本不清、道不明,術難有大效。
一
規(guī)范意義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應該具有強大而有效的民意表達、采集與整合功能,社會各階層、群體應能夠通過代表進行有效的政治參與與治理,進行體制內(nèi)的充分利益表達與博弈。現(xiàn)實中,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此方面確也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除民意表達與匯集的功能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國的政治實踐中還發(fā)揮著其他兩個方面的重要功能:社會各組成部分之精英吸納的功能,上級路線、方針、政令的宣教貫徹功能。
社會各組成部分之精英吸納功能是指現(xiàn)行的人代會制度在代表的確認與選擇上比較注重考慮整個社會各階層、群體、行業(yè)、部門、民族、界別、性別的精英分子與優(yōu)秀人員。這種精英吸納功能的充分發(fā)揮,有利于公共權力把社會各種力量都整合在自己周圍,有利于公共權力更為方便地對社會各階層與群體進行影響、滲透與控制。人民代表大會的這種精英吸納功能有其傳統(tǒng)的慣性,基于現(xiàn)實國情的考慮,其在現(xiàn)階段也確有特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對精英吸納的過度考慮亦有其負面效應:過于強調(diào)對于盡可能廣泛范圍的精英吸納,在一定程度上沖淡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色彩,削弱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民意采集、民主參與與政治治理功能。當然,這種精英吸納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稱之為一種“代表”設置,但是這種“代表”設置不同于作為民意表達的代表設置,其選取“代表”的標準主要不是代議能力與政治素養(yǎng),而是對于社會盡可能廣泛階層與群體精英的最大涵括性。換言之,精英吸納意義上的“代表”意指整個社會各組成部分中的成功者與出眾者,而代議機制的代表則意指扎根現(xiàn)實具有代議能力與素質(zhì)的民眾的代理人,這兩者之間選取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差別很大,某一階層與群體的成功人士與優(yōu)秀之人未必是合適的民主代議人選。這種精英吸納意義上的代表,可以稱之為為了表明代表身份構成的廣泛性與豐富性而特意選擇的“樣本代表”,而對于“樣本代表”的注重與吸納,實際上是將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一個向外界和社會刻意展現(xiàn)團結統(tǒng)一、顯示和諧穩(wěn)定、體現(xiàn)包容多樣的平臺和空間,一個為達到特定意圖進行有意展示的舞臺。一定意義上,這種代表的選擇以及當選后的代表行為帶有很大程度表現(xiàn)政治甚至表演政治的色彩。并且,相關“樣本代表”本身也具有這樣一種清醒的自我定位與自我意識。比如每次全國人大開會,少數(shù)民族代表都刻意身著民族盛裝以顯示自身身份的獨特性即是很好的證明。由于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于代議,而在于自身獨特的“樣本代表”身份之展示,這些“樣本代表”更多把代表的職務作為一種榮譽而非責任。顯然,這種“代表”設置并非人民代表大會本身所應具有,而是實際體現(xiàn)了黨的領導特點要求。共產(chǎn)黨作為全體人民利益的代表這一理念落實在人民代表大會中,必然要求構成全體人民的各個階層、群體、行業(yè)、部門、民族、界別、性別的“代表”能夠盡可能廣泛的參與,把整個社會各組成部分中具有典型性的樣本盡量無遺漏的涵括進來,通過這種典型樣本的盡可能涵括以及各類精英在自己所屬身份群體中的輻射作用,把黨所能代表與影響的階層與群體的范圍做到最大可能的拓展。這種盡可能廣泛的涵括與參與象征的是執(zhí)政黨自身利益代表的廣泛性與完整性。也就是說,這種“樣本”代表是按照代表全體人民利益這一黨的代表邏輯進行選擇的,而不是按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議邏輯選擇的。這樣,在人大代表的選擇上就存在著兩種不同邏輯之間的碰撞與沖突。這種代表選擇邏輯的碰撞與沖突,實際上是作為領導核心的黨組織的代表功能,與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組織的代表功能相混淆的結果,黨把自己的代表邏輯在很大程度上不合適的移植到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擇中。
此外,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僅僅擔負著應有的代議功能,還擔負著上級路線、方針、政令、法律法規(guī)的宣教貫徹功能。我國公共權力的集中度較高,集中化的公共權力為了統(tǒng)一思想、凝聚共識,更好地推行自己已形成的治理觀念、思路與舉措,便會利用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在內(nèi)的各種制度機制進行路線、方針、政令的宣教貫徹。在這個意義上,人大代表就不僅僅是公民民意的代表,同時也成為了黨與政府的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在學習領會黨與政府的大政方針以后,再代表黨與政府,作為橋梁中介,向社會民眾尤其是自己身份所屬群體進行宣傳普及并協(xié)助貫徹落實。就此而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對象具有多重性,我國有學者將之稱為“多重代理”的角色集。“結合有關代表的各種法規(guī)制度以及選民與代表之間實際存在的各種關系,就可以發(fā)現(xiàn)人大代表實際承擔著多重政治實體的委托。首先,是執(zhí)政黨通過人大黨組和主席團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政治委托,用以保障代表機關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其次,是政府機關的政治委托,用以滿足行政體系的內(nèi)在要求;再次,是的法定權力機關即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委托,這種委托的地位及其重要性根據(jù)人大代表所具有的實質(zhì)政治權威來看,基本上處于政治實權架構體系的第三位,誠然其法定權威是居于首位的;復次,是法律法規(guī)的委托,這種委托表現(xiàn)在代表是憲法和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協(xié)助實施人;最后,是一種虛化的選民的政治委托,說它是虛化的,是因為選民不能選擇這些代表,代表也并不直接對選民負責,……代表是一個集政黨代理人、代理人、法律代理人、政策制定及執(zhí)行者以及民意代理人等于一體的‘多重代理的角色集’。”①在這種多重代理的關系架構中,“代表必須同時對黨委、人大、政府、法律和民意負責,而前面幾個實體性的政治組織都比民意這個非實體化的政治組織既富有更加強勢的力量,又能給順服這些實體的代表以各種各樣的收益,至少也不會給他們帶來某種風險。由于代表對之負責的各實體性政治組織對代表的影響都存在某種差異,這樣就產(chǎn)生了代表負責體系的‘差序格局’??梢赃@樣說,哪個組織的作用對于代表自身來說更加重要,代表就會在選擇首位負責對象時優(yōu)先考慮這個組織。”②而強勢的黨組織和政府機關通常情況下對于代表的作用無疑更為重要,在這種情況下,人大代表更傾向于作為政黨與的代理人,在學習理解的基礎上將其大政方針與法令宣教下達、輔助實施。正是由于更傾向于作為政黨與的代理人,代表的一個重要代表行為就是表態(tài),表達對于各項大政方針的贊同、擁護與支持以及積極學習、認真宣傳貫徹的態(tài)度。也正是由于重視既有大政方針的宣教貫徹而非實際的問題表達與意見交流,現(xiàn)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并沒有給人大代表行使職能留出足夠的時間、提供有效的條件,會議形式化、儀式化現(xiàn)象較為嚴重。
二
以上所分析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存在的諸種問題,包括現(xiàn)實功能的三重性及其內(nèi)在張力、代表選擇標準的三重性及其內(nèi)在張力,代表負責體系的“差序格局”及其內(nèi)在張力,從根本上源于黨的領導邏輯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自身代議邏輯之間的張力,源于執(zhí)政黨與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的不盡規(guī)范性。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作為一個代議機構,有其明確的主要功能和自身所應遵循的運作邏輯。而在其實際運作中,不論是精英吸納功能還是政令宣教貫徹功能,實際上所體現(xiàn)的主要都是黨的領導邏輯的要求:盡可能吸納社會各組成部分的精英以顯示黨的領導的廣泛性與整體性,盡可能通過宣教貫徹將黨的“從群眾中來”的大政方針有效“到群眾中去”以統(tǒng)一思想認識。在這其中,黨的領導邏輯實際上移植到了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運作機制中。一方面,共產(chǎn)黨是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黨代表利益的整體性可以通過黨組織自身廣泛深入群眾、問政于民、問計于民、問需于民來實現(xiàn),而無需通過刻意把大量“樣本代表”放在人民代表大會中來表明。必須明確,雖然人大作為政權機關也重視代議者身份的包容性與多樣性,但這與“樣本代表”的吸納是不同的。另一方面,黨的大政方針通過人大予以法定化,人大代表對其進行學習、宣教也屬正常,任何一個的民意代表都負有對政策法令宣教的職責。但如果過于強調(diào)自上而下的學習領會,各級代表民意表達、交流的機會受到過多抑制,各種條件保障、程序安排不健全的話,就無法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主功能的有效發(fā)揮。而且,“從群眾中來”的路線、方針、政策也未必然就能完全體現(xiàn)真實的民意從而不需要人大代表的另行審視。這是因為,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對路,很大程度上主要取決于執(zhí)行群眾路線的主體,即公共權力特別是黨組織。由于執(zhí)行群眾路線只是一種工作方法而并非硬性的制度規(guī)定,由于執(zhí)行者自身主觀能動性、素質(zhì)與能力的限制,由于客觀現(xiàn)實情況的復雜性與全面性,通過群眾路線形成的有待宣傳貫徹的路線、方針、政策或者只是代表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與長遠利益而對各個群體階層之具體利益、現(xiàn)實利益把握不夠,或者在某個上升環(huán)節(jié)或程序出現(xiàn)問題導致無法完全準確地把握民意。而不論在哪種情況下,通過群眾路線所采集的民意都不能被事先主觀的視同為完整真實的民意本身,都可能會與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應采集與表達的民意有所出入,因為后者往往會更全面、更具體、更實在。正由于此,執(zhí)政黨通過群眾路線所形成的各項方針政策,還需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中各種觀點、意見的碰撞,其科學性才會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而一旦把通過群眾路線形成的路線、方針、政策預先作為待宣傳、貫徹的東西確定下來,其往往左右代表們的頭腦,固化他們的意識,有意無意地抑制或淡化他們向上表達的意念與訴求。綜合以上分析,不能把黨代表人民群眾的代表邏輯等同于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民眾的代表邏輯,不能把通過群眾路線采集的民意,等同于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采集的民意。而我們在前文中談到的人大代表選擇的兩條標準,即象征團結統(tǒng)一的標準與政令宣教貫徹的標準所依據(jù)的,實際上就主要是黨的代表邏輯而非人大自身的代表邏輯。在當代的政治語境下,這兩種代表邏輯與民意采集渠道決不能混為一談,只能是互相補充、有機結合、相得益彰!就此而言,要想切實解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存在的諸種問題,明確不同的代表邏輯,進一步規(guī)范黨與人大的關系是前提和基礎。
李海青
《兩種不同代表邏輯的混同:對人民代表大會問題根源的一種檢視》
- 職稱論文刊發(fā)主體資格的
- 政法論文淺析工會法主體
- 化學在初中教學中的情感
- 中學教育論文思想政治方
- 法治論文投稿法治型市場
- 雜志社論文發(fā)表淺析推動
- 新疆教育報投稿淺析學生
- 分男女招生錄取的合憲性
最新優(yōu)質(zhì)論文
- 教師類職稱論文一般多少
- 醫(yī)學領域cscd期刊怎么查找
- 職稱晉級論文檢索才認可
- 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編輯部
- 新聞專業(yè)有哪些職稱
- 論文發(fā)表三步曲
- 職稱評定需要發(fā)表什么樣
- 如何提供職稱論文的知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