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人員職業(yè)素質(zhì)提升淺析侵占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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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我國 《刑法》 規(guī)定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之一。它是基于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將他人之物置于自己中占有、 管理之下的財物。從理論上和實踐中看,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包含了無物、 違禁品、 公共財物、 不動產(chǎn)、 贓物等。
【關鍵詞】 侵占罪; 犯罪對象; 保管物
我國現(xiàn)行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對侵占罪有明確規(guī)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認定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從該法律條文的表述看來, 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之一——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似乎很容易理解。 而然,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起來其實并不是那么的容易,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的內(nèi)涵和外延并不清晰。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厘清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 對于分清罪與非罪、 此罪與彼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故此, 對代為保管物的內(nèi)涵和外延有必要進一步研究。
一、 代為保管物概念
什么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對其含義的理解并不是統(tǒng)一的, 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有學者認為,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建立在合法的委托關系上而暫行代為保管的他人之物。① 此種觀點強調(diào)委托關系的合法性, 限制了代為保管物的范圍, 我們可以將此觀點稱為狹義說。相較于狹義說, 有學者提出, 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是指所有的基于合法 (即非違法) 的原因或根據(jù)而持有的他人財物。② 該觀點并不過分追求保管他人財物的依據(jù), 僅要求不違法即可認定為代為保管物,從而大大擴大了代為保管物的范圍。我們將此觀點稱之為廣義說。另外, 還有學者提出, 代為保管指行為人基于委托關系或其他合同關系而使他人的財務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 但不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該觀點實質(zhì)上是認為法律行為的對象可以成為代為保管物, 而法律事件的對象不能稱之為代為保管物。 該觀點對代為保管物的范圍超越了狹義說, 但又對廣義說進行了一定的范圍緊縮, 故, 我們將它稱之為折中說。筆者認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中所規(guī)定的 “代為保管物” , 從文理上解釋, “代為保管” 本身就是指將他人之物置于自己中占有、 管理之下。 進而言之, 即代為保管物之上存在一種權利義務關系, 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 也可以是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 將筆者贊成廣義說, 只有這樣理解, 才有利于對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的保護。
二、 代為保管物的種類
第一, 代為保管的 “他人財物” 是否包括公共財物呢?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屬于國家, 在實踐中, 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 人民團體等組織將其所屬的財物交由他人管理, 如果管理人將這些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能否認定為構成侵占罪。 筆者認為, 不可一概而論, 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 竊取、 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代為保管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 依照刑法, 應當認定為貪污罪, 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 則應當以侵占罪定罪處罰。
第二, 不動產(chǎn)是否屬于侵占對象呢?筆者認為, 我國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并沒有明確被侵占的 “物” 是否僅限于動產(chǎn),從字面理解, 將侵占罪中的 “物” 解釋為動產(chǎn)和不動并不屬于類推解釋, 僅不動產(chǎn)涵括在 “物” 中, 有利于打擊侵占犯罪。 而且, 通過法律文書或證書等形式侵占不動產(chǎn)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常有發(fā)生的。
第三, 無形物能否成為侵占對象呢?這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理論界也存有不同意見。 筆者認為, 雖然無形物的價值不能以其外在形態(tài)來表現(xiàn)出來, 但是它仍然是屬于財物的范疇之內(nèi)。將無形財產(chǎn)作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之一, 更能全面的保護公民及法人的合法財物, 實現(xiàn)刑法設定侵占罪的初衷。因此, 侵占無形財產(chǎn), 數(shù)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 也應以侵占罪定罪處罰。第四, 違禁品能否成為侵占對象?如果行為人將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 槍支彈藥、 假幣等物品予以侵占, 是否構成侵占罪?筆者認為, 根據(jù)我國 《刑法》 第 64 條規(guī)定, 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 進而言之, 違禁品實質(zhì)上是屬于有主物, 其所有權是屬于國家。 因此侵占違禁品的行為同樣是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權關系, 將其作為侵占罪論處是合理的。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規(guī)定, 盜竊違禁品的也可以構成盜竊罪。 當然, 我國并沒有一個司法解釋明確的規(guī)定侵占違禁品可以構成侵占罪, 但是我們可以上述的司法解釋中看出, 立法者在立法或解釋法律時對違禁品作為犯罪對象是持肯定態(tài)的。
第五, 贓物能否成為侵占對象呢?筆者認為, 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在于, 在這種情況下, 將這些違法所得的贓物交付行為人保管的人顯然對贓物不具有所有權, 但并不意味著這些財產(chǎn)因此而變?yōu)榱藷o主財產(chǎn), 這些財物的原所有人仍然是享有財物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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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論壇》是中國政法大學學報,其前身《北京政法學院院報》創(chuàng)刊于1979年,1983年5月,在北京政法學院的基礎上成立中國政法大學,原《北京政法學院院報》停辦的同時,創(chuàng)辦《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85年更名為《政法論壇》,由彭真同志題寫刊名。本刊一直被列為中文核心期刊,1999年躋身“首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2002年蟬聯(lián)“第二屆全國百強社科學報”,并獲北京市十佳社科學報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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