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期刊發(fā)表淺析古希臘文明與近現(xiàn)代法治
摘 要 當下法學界討論近現(xiàn)代法治的傳統(tǒng)定要追溯到古希臘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重新審視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古希臘文明中相當一部分是與近現(xiàn)代法治理念相沖突的。即使古希臘城邦有著較充分的民主,但還是和近現(xiàn)代法治社會相去甚遠。古希臘文明與近現(xiàn)代法治文明的傳承關系是西歐資產(chǎn)階級制度確立過程中人為有意架構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證明這種新興制度有一個合法性的根源,也是為了突顯西方文明對于其他文明的優(yōu)越性。
關鍵詞 古希臘文明 西方文明 近現(xiàn)代法治
長久以來,國內(nèi)學界特別是法學界談及西方法治、憲政往往都要追溯到古希臘、古羅馬,強調(diào)古希臘古羅馬是當今民主與法治的起源,大有要論民主與法治,必言古希臘古羅馬之風。然而,學術界特別是中國法學學者對于西方法制文明的影響過于拔高和夸大,甚至認為現(xiàn)代憲政和法治的理念是由古希臘古羅馬所謂的憲政和法治的“基因”所決定的,而傳統(tǒng)中國文化因為沒有這種“基因”,從而產(chǎn)生了對中國建立法治國家感到悲觀的論調(diào)。首先,這種割裂歷史與現(xiàn)實,只是簡單地將西方法律發(fā)展史從古希臘羅馬到中世紀一直到文藝復興、啟蒙運動視為一段延續(xù)、沒有斷裂的單線發(fā)展的過程,忽略了中世紀的歐洲與文藝復興之后的歐洲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這樣一個基本史實。其次忽視了真正意義上的憲政和法治是產(chǎn)生于近現(xiàn)代,更有由無數(shù)志士仁人為之奮斗乃至流血犧牲的事實。再則,部分西方學者帶有目的地構建古希臘與現(xiàn)代法治的聯(lián)系,以突顯西方文化的優(yōu)越性。所以,筆者深感有必要重新審視古希臘與現(xiàn)代法治的關系。
一、 古希臘文明與公平、自由理念有很大差距
首先,筆者要在這里對古希臘先作一個定義:歷史上的古希臘并不等同于今天的希臘共和國。古希臘并不是一個單一制國家,而是由數(shù)個小聚落分區(qū)統(tǒng)治,也就是今天我們所稱的城邦(Polis)。各城邦使用同一種語言,有著共同的文化背景,雖然各城邦內(nèi)部矛盾不斷,但遇到強大的外敵時會聯(lián)合起來一致對外。民主政治的原型是從這些城邦里萌發(fā),但它并不是代議式的民主,用不著選舉國會議員。所有的男性公民群聚于某個場所就公共事務進行討論,法律和政策制度都通過投票表決。而進入城邦時期后,絕大部分的城邦轉化為“貴族政體”,即由貴族們獨霸政權。至此,各個城邦演化為不同政體,比如像斯巴達長期保持貴族政體??屏炙箖A向寡頭政體。今天我們討論的古希臘文明,包括了所有城邦的思想和文化成果。然而,為了突出古希臘文明的民主、自由、公平等光輝形象,西方近現(xiàn)代思想家們極力美化古希臘文明,甚至將有損于這種形象的東西選擇性地忽視以維護其圣潔的形象。最典型的就是對于奴隸制度的存在對古希臘文明的重要影響。在古代世界中,奴隸制度比比皆是,我們所知的古代社會幾乎沒有不蓄奴的。古希臘也不例外。在雅典城邦的全盛時代,算上婦女和兒童在內(nèi),自由公民的總數(shù)約九萬人,而男女奴隸為36.5萬人(保護民、外地人和被釋放的奴隸為4.5萬人)。這樣,每個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個奴隸和2個以上的被保護民。①而在軍事至上的城邦斯巴達的情況更為極端:斯巴達人的體系是每個男性公民都是職業(yè)軍人,長期進行軍事訓練,從不下地干活從不從事商業(yè)或手工業(yè),以奴隸替他們干活。即一種讓斯巴達公民無需工作也能生存的生活體系。這點和其他希臘城邦截然不同。因為就總體而言,希臘城邦中的奴隸還沒有那么多。當然也就沒有像斯巴達那樣的體制。斯巴達人高壓的奴隸制度也成為了其城邦的一巨大隱患,他們要時常對奴隸起義進行鎮(zhèn)壓。筆者認為尊重生命和自由是一切良法所堅守的底線,毫無疑問奴隸制度是反人道、反人類的,一個政權要依靠暴力來壓榨另外一個階層來維持自身的繁榮,這無論如何是與是與現(xiàn)代自由、民主、平等的觀念相背離的。如果用一個是否尊重生命的標準來衡量歷史,那么人類的歷史就是從不尊重生命到逐步尊重生命,這也無疑應當成為是否文明的標尺。
而且不僅僅是奴隸和城邦公民之間存在巨大的階級差異,就連男女公民之間還有嚴重的性別歧視。雖然許多的城邦名義實行民主制,但這些所謂的“自由”、“民主”都是針對自由的男性公民而設的。以雅典為例,婦女雖在名義上享有公民的頭銜,但只是為了他們教育下一代公民制造合法性罷了,她們自身在政治性上沒有絲毫權利。幾乎所有婦女都被限定在家庭的小圈子內(nèi),在正式的社會生活中看不到她們的影子。當時婦女在法律上沒有個人行為能力,必須由男性親屬作為監(jiān)護人。年輕時是父兄,婚后是丈夫,丈夫亡后是兒子。根據(jù)古希臘的法律,男性可以繼承家產(chǎn),而女性只是家庭的附庸,她們不能擁有任何財產(chǎn),沒有經(jīng)濟的自主權。她們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繼承家產(chǎn),但是管理權卻屬于她們的丈夫。如果一個未婚婦女的父親去世,而她不是唯一的繼承人,為了保護家庭的財產(chǎn),父親最近的男性親屬必須娶她。對于什么是婦女的美德,伯利克里曾說過:“不出現(xiàn)在公眾場所,永遠不為男人所討論,這就是女人最大的美德。”古希臘認為良家婦女與社會越隔絕越好。② 而在古希臘的婚姻關系中,婚姻只是為了家庭的繁衍而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所以男子對妻子的期待就是她為他生下合法繼承人。在離婚方面,男女的權利有很大不同。男子離婚很容易,只要懷疑妻子不忠或嫌棄她不能生育,在證人面前宣布離婚便可生效。女子若要離婚,必須有重大的理由,還要經(jīng)過繁瑣的法律手續(xù),而且最后還不一定能得到批準。無論是哪一方提出離婚,婦女的嫁妝及孩子都歸男方所有。唯一的例外是斯巴達的婦女,她們盡情地在節(jié)日上或公共場合發(fā)表她們的意見,然而這是斯巴達人為了強壯下一代而考慮的,他們認為這種如此嚴格地限制女性的做法只會使下一代越來越孱弱??梢姶蠖鄶?shù)古希臘城邦的婦女僅僅是男子的附庸品,不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家庭、財產(chǎn)、人身等領域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當時的法律也沒有給婦女權益以充分的保護。而法治精神所倡導的平等是人道主義而不是字面意義上的平等,不顧及人道主義精神的平等恰恰是不正義的。假如法律對于相同資格的人群給予不同的權力,沒有賦予每一個人基本的生活保證和安全保證,這樣的法律將不是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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