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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對社會治理方案

來源:職稱論文發(fā)表咨詢網(wǎng)作者:zhangjiao時間:2019-01-0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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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條例是有關法學制度約束的方面,而人民法庭參與治理與應用方案是有關法學改革建設的主要政策。這篇文章主要講述了人民法學管理治理方案。

當代法學雜志征收法學類論文

  摘要: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管理是深入推進司法為民的現(xiàn)實迫切需要。人民法庭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就要把服務百姓、維護轄區(qū)一方安寧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恒主題,就要將助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作為人民法庭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就要以審判為核心,更為廣泛地延伸拓展審判職能,努力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人民法庭,社會治理,民法類論文

  一、當前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現(xiàn)狀

  在第三次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強調,要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不斷加強和改進人民法庭工作,進一步發(fā)揮人民法庭便民的獨特優(yōu)勢,當好司法為民排頭兵,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作出積極貢獻。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強調,要深入分析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闡釋人民法庭的制度優(yōu)勢和功能發(fā)揮。針對廣大農村“熟人社會”、“人情社會”的特點,人民法庭要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基礎上,著力加強調解工作,妥善處理民間糾紛,積極修復鄰里關系,讓大量矛盾糾紛通過調解等方式得以化解,充分認識人民法庭在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意義。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快速發(fā)展,社會矛盾也不斷復雜化、多樣化,給社會治理帶來很大難度,如果能夠積極發(fā)揮基層法庭的一線“作戰(zhàn)能力”(調解作用),有力配合鄉(xiāng)鎮(zhèn)機構、基層調解組織平息家庭糾紛,對于維護家庭團結和基層安定具有重大意義。

  推薦期刊:《當代法學》是法律學術理論刊物。旨在推動法學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多側面的法學研究,努力探索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道路及其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研究和回答在改革和四化建設中提出的重大法學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

  二、當前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

  實踐證明,人民法庭尤其是地處農村的人民法庭有力配合地方鄉(xiāng)鎮(zhèn)機關,在維護轄區(qū)穩(wěn)定,促進轄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們應該理性地認識到,當前一些人民法庭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仍存在自我定位不夠明確,審判職能不能得以延伸,維穩(wěn)作用難以發(fā)揮等問題,筆者認為這是認識不夠清晰、措施不夠深入所致。

  (一)參與治理意識不強

  目前基層人民法庭個別干警將審判工作與綜合治理割裂開,二者之間沒有交集,從而導致參與社會治理工作意識不強,不能自覺地將審判工作與社會治理有機結合。沒有大局觀,養(yǎng)成了就案辦案的習慣,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基層矛盾和糾紛。集中體現(xiàn)在在審理案件時思想工作未做到位,特別是對一些離婚損害賠償糾紛、土地權屬糾紛等易于引起民眾矛盾激化的民事案件,沒有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不能及時消除雙方之間對立情緒,使糾紛未能及時得到化解,從而為社會治理工作留下隱患。

  (二)司法為民意識不強

  人民法庭承擔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任務,便民訴訟是基層人民法庭一如既往堅持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但個別基層法庭不結合農村仍停留在以往等案上門,坐堂審案現(xiàn)狀,忽略巡回審判、“假日便民法庭”帶來的便民實效,忽視了基層人民法庭和農村的特殊情況。一方面增加了群眾訴累,影響其正常生產(chǎn)生活。另一方面延長審判周期,村民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

  (三)調解組織作用不顯著

  有的轄區(qū)調解組織成立存瑕疵,甚至有的與村委會是一套班子,調解流于形式。大部分基層特別是農村調解組織處于“啞火”狀態(tài),調解組織的作用未能得到應有發(fā)揮,人民法庭在其業(yè)務上的指導也不及時、不到位。

  (四)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第一,公開審判開庭旁聽人員不多,輻射范圍小,應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受到限制。第二,深入鄉(xiāng)舍開展巡回審判、以案講法的工作不扎實,未能形成長效機制。第三,新聞媒體宣傳不夠。一方面,新聞媒體采稿質量要求高,采稿數(shù)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基層人民法庭干警普遍偏少,而辦公條件又有限,不能安排專人負責法制宣傳工作,宣傳不及時、不到位,不能做到緊密圍繞當前農村社會治理較為突出的問題,結合典型案件進行廣泛宣傳與報道。

  三、完善人民法庭參與基層社會管理中的功能

  (一)深化參與農村治理意識

  基層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職能作用決定了其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層的審判組織,是典型的“到群眾中去”,它們更容易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非常有利于各類糾紛案件的順利解決。人民法庭參與社會基層治理中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優(yōu)勢,它不僅充當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排頭兵,更是筑起整個社會治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線。人民法庭通過依法審理大量民商事案件,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從源頭上解決關系社會治理問題,有力地防止人民內部矛盾的激化。因此,人民法庭在社會治理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審判工作與農村治理有機結合

  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必須立足于審判工作,高效優(yōu)質的審判就是強有力的參與。審理易激起民眾矛盾的民事商案件時要格外關注社會輿論和影響。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妥善處置,避免涉訴信訪的發(fā)生。另外,要大力提倡巡回辦案、就地審理的做法,方便民眾參與訴訟,加快案件審結速度,減少民眾訴累,及時、有效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三)強化基層調解組織作用

  人民群眾之間產(chǎn)生糾紛往往首先反映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下稱調委會)。如果通過非訴調解,不再走訴訟途徑,不但可以避免矛盾沖突減輕法院辦案壓力,還更有利于解決“執(zhí)行難”。同時,人民法庭調委會的支持與幫助下,有利于人民法庭提高辦案質量,加快辦案進度?!度嗣穹ㄔ航M織法》明確規(guī)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人民法庭必須轉變以往“就案辦案”模式,從維護農村長遠穩(wěn)定發(fā)展大局出發(fā),擔當起對基層調解組織的業(yè)務指導重任。

  (四)審判職能廣泛延伸

  第一,舉辦公眾開放日活動。通過公開審判、巡回辦案、就地審理等方式方法,廣泛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培養(yǎng)群眾的法制觀念,減少和避免矛盾糾紛的產(chǎn)生。第二,強化司法建議工作。嚴格要求通過書面建議形式向有關單位發(fā)函,并及時對建議進行跟蹤反饋。創(chuàng)新開展具有農村特色的司法建議工作,充分發(fā)揮司法建議的重要作用。第三,完善定期回訪制度。開展定期回訪工作,及時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跟蹤反饋,鞏固辦案效果,防止不和諧聲音的產(chǎn)生。

  (五)加強人民法庭建設

  一是加強人民法庭組織建設。領導重視、組織關懷是法庭發(fā)展的有力推手,同時,嚴格選拔德才兼?zhèn)洹⒄嗡刭|好、工作能力強的干部選拔到基層法庭擔任領導崗位。二是加強人民法庭“軟件”建設。本著“政治強、業(yè)務精、作風硬”的標準鼓勵年輕干警到基層鍛煉,使法庭始終保持新鮮血液和新的活力。重視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讓干警真正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強人民法庭硬件建設。良好的物質裝備建設是彰顯法律權威、法官尊榮的標志,同時,實現(xiàn)人民法庭辦公區(qū)、審判區(qū)、生活區(qū)有效分離,切實保障法庭干警人身安全。

  四、結語

  總之,重視化解農村社會矛盾,減少涉訴信訪案件,及時反映和協(xié)調民眾各方面利益訴求,切實解決好群眾最實際的困難。妥善處理好政府和群眾利益關系,從源頭上預防減少社會矛盾。整合資源力量,形成府院有效對接、綜合施策的化解矛盾新格局,確?;鶎痈黜検聵I(yè)健康有序發(fā)展,助推基層社會治理新體系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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