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jīng)·豳風(fēng)·七月》“殆及公子同歸”補(bǔ)箋
摘要“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是《詩經(jīng)·豳風(fēng)·七月》中最為難解的語句之一,自古至今解者紛出,而始終莫衷一是?????????????????????????????。通過對其中核心字詞“公子”“歸”“殆”的箋釋,可知本句所指,實為允許奴隸自由婚娶之意。“殆及公子同歸”是一項對于奴隸的善政,是“人道主義”的體現(xiàn),因而才能夠被寫入《七月》。其中所隱含的嫁娶季節(jié),也從側(cè)面證明了先秦時期豳地的婚娶習(xí)俗。
關(guān)鍵詞《七月》;殆及公子同歸;奴隸社會;婚娶季節(jié)
《詩經(jīng)·豳風(fēng)·七月》中“殆及公子同歸”一句,歷來聚訟紛紜。自毛、鄭而后,解者各抒胸臆,而未見能折服眾家、歸于一是者。近讀魏炯若先生《讀風(fēng)知新記》,見其指出:“篇中突出‘殆及公子同歸’,是準(zhǔn)許奴隸有嫁娶。”[1](P486)其說甚確,但并未具體說明。故不揣淺陋,對句中核心字詞加以箋釋,以補(bǔ)魏先生之說,并求教于方家。
一
《詩經(jīng)·豳風(fēng)·七月》:
春日遲遲,采蘩祁祁,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2](P389)
《毛傳》:
遲遲,舒緩也。蘩,白蒿也,所以生蠶。祁祁,眾多也。傷悲,感事苦也。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殆,始。及,與也。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時出同時歸也。[2](P389)
《鄭箋》:
春,女感陽氣而思男。秋,士感陰氣而思女。是其物化所以悲也。悲則始有與公子同歸之志,欲嫁焉。女感事苦而生此志,是謂豳風(fēng)。[2](P389)
此句鄭玄釋《傳》文,詳細(xì)解釋了“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也即原文中“女心傷悲”一句的含義,但在對于“殆及公子同歸”一句的解讀中,則與《毛傳》產(chǎn)生了分歧,認(rèn)為“悲則始有與公子同歸之志,欲嫁焉”,而對《傳》文中“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時出同時歸也”一句略而不談。
《孔疏》清楚地看到了這一點,指出“鄭唯下句異,言始與豳公之子同有歸嫁之志,余同”,但同時也感到《傳》文之意甚難理解,故而在后面的詳細(xì)闡釋中,采用了鄭氏的說法而敷演之:“婦人謂嫁為歸,……莊元年《公羊傳》說‘筑王姬之館’云:‘于群公子之舍,則以卑矣。’是諸侯之女稱公子也。”[2](P390)意謂欲與諸侯之女同時而嫁也。至此,其意與《傳》文所言已相去甚遠(yuǎn)。后世諸家,或申《傳》意,或依《箋》《疏》,遂致聚訟紛紜。在此僅列舉其中有代表性的幾種意見:
王質(zhì)《詩總聞》:“女見物變,覺年長,所以傷悲,人常情也。公子適野勞田者也,女與同歸,喜觀公子之儀容徒御,隨其后而還也。”[3](卷八)
朱熹《詩集傳》:“而此治蠶之女,感時而傷悲。蓋是時公子猶娶于國中,而貴家大族連姻公室者,亦無不力于蠶桑之務(wù)。故其許嫁之女,預(yù)以將及公子同歸,而遠(yuǎn)其父母為悲也。其風(fēng)俗之厚,而上下之情,交相忠愛如此。”[4](118)
楊簡《慈湖詩傳》:“君猶躬耕,公子宜親農(nóng)事。公子之歸時差早,女子之歸次之,故曰‘殆及公子同歸’,眾農(nóng)則終日矣。”[5](卷十)
戴震《毛鄭詩考正》:“公之女公子及民之女子有及時將嫁者,《詩》托此為之辭曰‘殆及公子同歸’,言將與公之子同時而嫁也。婦人謂嫁曰歸。”[6](P27)
姚際恒《詩經(jīng)通論》:“公子,豳公之子,乃女公子也。此采桑之女在豳公之宮,將隨女公子嫁為媵,故治蠶以備衣裝之用。而于采桑時忽然傷悲,以其將及公子同于歸也。……或以為春女思男,何其媟慢;或以為悲遠(yuǎn)離父母,又何其板腐哉!”[7](卷八)
方玉潤《詩經(jīng)原始》:“曰‘公子’者,詩人不過代擬一女心中之公子其人也。曰‘殆及’者,或然而未必然之詞也。女當(dāng)春陽,閑情無限,又值采桑,倍惹春愁。無端而念及終身,無端而感動目前,不知后日將以公之公子為歸耶?抑別有謂于歸者在耶?此少女人人心中所有事,并不為褻,亦非為僭。”[8](P312)
王質(zhì)、楊簡、朱熹、方玉潤皆認(rèn)為“公子”乃男性公子,不過前兩者以為“歸”即歸來、返回之意,基本上是由《毛傳》之“同出同歸”敷演而出的;后二者則釋為“出嫁”,顯然受到了《鄭箋》的影響。另兩位清代學(xué)者,戴震延續(xù)了《孔疏》的說法,將“公子”釋為“女公子”,謂“同歸”即與諸侯之女同時出嫁;姚際恒在此基礎(chǔ)上更進(jìn)一步,發(fā)展出了“媵嫁”說,謂采桑女“將隨女公子嫁為媵”?????????????????????????????。從這些觀點當(dāng)中可以看出,解釋“殆及公子同歸”的關(guān)鍵,實在于對其中兩個重點詞語——“公子”“歸”——的訓(xùn)釋。搞清楚這兩個詞語的含義,整句的意思也便呼之欲出了。
二
茲先釋“公子”。
《毛傳》將“公子”直接釋為“豳公子”,其意顯然為“豳公之子”,并無疑義?!多嵐{》云“始有與公子同歸之志”,其意甚模糊,既可以釋為“與豳公之子同歸于家(即嫁與豳公子)”,又可以釋為“與諸侯之女同時而嫁”。至《孔疏》,則采取了后一種解讀,直接將“公子”釋為“諸侯之女”,也即“女公子”。
有關(guān)這一點,早有學(xué)者指出其謬誤,南宋戴溪《續(xù)呂氏家塾讀詩記》:“此詩三言公子,獨以‘公子同歸’為女公子,亦恐不然。”[9](P38)此言至確?!镀咴隆分辛碛?ldquo;載玄載黃,我朱孔陽,為公子裳”及“取彼狐貍,為公子裘”兩句,皆不能釋為“女公子”,何以“公子同歸”獨造新義?此為本詩中之內(nèi)證。
又,以《詩》證《詩》,《詩經(jīng)》中用“公子”,除《七月》外,還有兩例,分別為:
《周南·麟之趾》:“麟之趾,振振公子,于嗟麟兮。”
《小雅·大東》:“糾糾葛屨,可以履霜。佻佻公子,行彼周行。”
皆無“公女”之義。不僅《詩經(jīng)》本文,《序》文中亦無以“公子”指“公女”之例:
《墻有茨》序:“公子頑通乎君母。”
《清人》序:“公子素惡高克進(jìn)之不以禮、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國亡師之本,故作是詩也。”
《出其東門》序:“閔亂也。公子五爭,兵革不息,男女相棄,民人思保其室家焉。”
《孔疏》僅舉《公羊傳》他書孤證,顯然難以立論。“殆及公子同歸”一句中之“公子”,指豳公之子,當(dāng)無疑義。
三
再釋“歸”。
此句中之“歸”字,通常被釋為“返回”或“出嫁”。但無論哪種解釋,似乎都難以完全愜當(dāng)。若依王質(zhì)、楊簡之說,將其釋為“與公子幾乎同時返回”或因為“喜觀公子之儀容徒御”而跟在后面回來,則與“女心傷悲”何干?在詩意上是斷裂且無法說通的。而若釋為“出嫁”,則上文已證“公子”非“女公子”之省,顯然也并非“與女公子同時出嫁”或“作為女公子的陪嫁”之意;至于“嫁與豳公子”之說,則更為無稽,清林伯桐《毛詩通考》云:
傳曰:“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時出同時歸也。”在上者以身先之,所謂風(fēng)化所由。箋乃云“有與公子同歸之志,欲嫁焉。”夫人各有耦,田家之女而皆欲嫁豳公子,是謂不安其分,何得謂風(fēng)俗之美?且田家之女多矣,豳公子又安能盡取之?此說之窒礙者,不特失毛意而已。[10](P43)
其說甚是。方玉潤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故而強(qiáng)作解說云:“曰公子者,詩人不過代擬一女心中之公子其人也。……此少女人人心中所有事,并不為褻,亦非為僭。”看似新奇,實則以己意推古人,無所依憑,妄加揣測,究竟未能服眾。誠如林氏所言,《鄭箋》未理解《傳》文之意而自創(chuàng)新說,是造成《七月》“殆及公子同歸”句本義失落的根本原因。魏炯若先生指出:“《毛詩》的例是,篇義在序中,《傳》文只依序義作訓(xùn)故。”因此,具體到某一句某一字之意義,“須求之詩義,才能決定棄取”[1](P456)。也即鄧小軍先生所主張的:“讀《詩經(jīng)》,尊《序》《傳》,其有未安,可從合理之他說,可以存疑。”[11](P351)在《傳》《箋》發(fā)生歧異的這種情況中,筆者以為,尤當(dāng)以《傳》文為準(zhǔn),方能回歸其本義。而《傳》文又是依《序》作訓(xùn)故解說的,故欲明“歸”字及全句之義,須先對《七月》之《序》作一了解。
《詩經(jīng)·豳風(fēng)·七月》序:
《七月》,陳王業(yè)也。周公遭變,故陳后稷、先公風(fēng)化之所由,致王業(yè)之艱難也。
魏炯若先生《讀風(fēng)知新記》指出,“陳王業(yè)也”一句,是“讀《七月》最重要的資料。若沒有這句話,學(xué)者將不知此詩所述,乃與周王業(yè)有關(guān)的事件”。“周公遭變”之周公,“必然不是姬旦??赡苁菛|周王朝的周公官職。所謂遭變,似應(yīng)兼包東遷和東遷以后所遭之困境。后稷也是官名。先公,指的太王、王季。‘風(fēng)化之所由’,是由農(nóng)業(yè)”。“致王業(yè)之艱難”,是指周王朝是因放寬奴隸政策而得以建立王業(yè)。因而,魏先生認(rèn)為,《七月》之所由作,應(yīng)當(dāng)是:
東遷后的周公,因為國用浩大,省無可省,而奴隸反抗,力又不足以鎮(zhèn)壓。才想出了這條妙法,用周先公放寬奴隸待遇的歷史事實,造作勸農(nóng)歌曲,教農(nóng)民歌唱,希望他們追念先公舊恩,因而感激圖報,勤勞王事?????????????????????????????。[1](P484-485)
綜觀全詩,其創(chuàng)作目的是否是“勸農(nóng)”,因尚無決定性證據(jù),可存而不論。但全詩從首至尾,皆在“陳王業(yè)”,也即陳述周先公寬大的奴隸政策,則是無可辯駁的事實:
《七月》詩勸農(nóng),何故從“授衣”說起?此是全詩大義所在,而數(shù)千年無人察覺,是由于過去時代不知《七月》的主要對象乃是奴隸的緣故。……衣用來蔽體,似乎代表著人的尊嚴(yán)。下文婦子馌田,以及田畯態(tài)度之和悅,與鞭撻大不相同,都是著重突出了周民族把奴隸當(dāng)“人”看待。篇中突出“殆及公子同歸”,是準(zhǔn)許奴隸有嫁娶。“塞向墐戶”,不但準(zhǔn)許奴隸有住屋,而且把修理住屋列入了歲功。也就像突出“采荼薪樗”使奴隸的食物和柴燒都有法律保障一樣。突出“言私其豵”,竟自允許奴隸有小量的私有物。……雖然都是惠而不費的廉價恩施,可是它肯定了奴隸的基本人權(quán),也確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情。[1](P486-487)
無論是“九月授衣”“田畯至喜”,還是“塞向墐戶”“采荼薪樗”,都是對于奴隸的善政,正因為周民族所施行的這些善政,才使得新生的國家不斷壯大,甚至到最后,依靠著牧野之役中奴隸的倒戈,而翦滅殷商、取得天下。這當(dāng)然是不可不陳的偉大而艱難的“王業(yè)”。明乎此,則可知“殆及公子同歸”必然也是一項對于奴隸的善政,是“人道主義”的體現(xiàn)。那么,其“善”體現(xiàn)在何處呢?誠如魏先生所云,即是“準(zhǔn)許奴隸有嫁娶”。
一般認(rèn)為,周族的祖先公劉于夏末商初率領(lǐng)族人遷至豳地,其時已出現(xiàn)了階級社會的雛形。在此后的三四百年間,豳地脫離了氏族階段,進(jìn)入了奴隸社會。參見孫作云《從〈詩經(jīng)〉中所見的滅商以前的周社會》,《〈詩經(jīng)〉與周代社會研究》,中華書局1966年版。也有觀點認(rèn)為,周族“到了居豳的后期,也可能還只進(jìn)到家長奴役制社會”,“周族大規(guī)模的奴隸,似乎到武王滅殷之后,由殷接受過來大批奴隸之后才出現(xiàn)。周族的奴隸社會,似乎也從武王滅殷之后才正式成立”,因而《七月》詩中的“農(nóng)夫”,應(yīng)該指的是“氏族中所畜養(yǎng)的奴隸”。[12]但無論是氏族奴隸制還是更成熟意義上的奴隸社會,身處其中的奴隸都是沒有自由婚配的權(quán)利的。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奴隸主只是為了繁殖小奴隸,才會“讓某一男奴與一女奴交配,以達(dá)到受孕產(chǎn)子的目的”,“這就叫奴隸主指配婚,……兩個人絕不可能形成文明時代的夫妻關(guān)系”[13](P97)。因為奴隸只是作為奴隸主的私有財產(chǎn)而存在,財產(chǎn)又何談婚姻嫁娶呢?奴隸無婚娶,這一現(xiàn)象在各時期各地區(qū)的奴隸社會,應(yīng)當(dāng)是普遍存在的。郭沫若在《青銅時代》中,曾引用《四川省雷馬峨屏調(diào)查記》對于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的敘述,其中云:
在涼山中茍延殘喘之漢人……則可得倮羅之歡心,特加賞識,配以異性漢人,使成夫婦,另組家庭。唯此奴隸夫妻須雙方均為其忠仆。成婚后,即自建小屋一所,由倮羅分與田土若干,使自耕種,自謀衣食。唯須時時應(yīng)候差遣,不得違誤。[14](P430)
可知即便是受到奴隸主賞識的奴隸,也僅僅是被賞賜給一個女奴,得以組建家庭,而并沒有自由戀愛、婚娶的權(quán)利,其婚姻關(guān)系完全受奴隸主支配。這還是近代涼山彝族奴隸制的情況,商周奴隸社會的大致狀況也就可想而知了。
由此,可知“歸”字之義必與“出嫁”有關(guān)。因為若將其釋為“歸來、返回”,則“與豳公子同時返回”毫無值得被書寫在這里的意義。但如上文所述,將“歸”釋為“出嫁”又甚難讀通,問題至此,似陷入了兩難。
事實上,解開這個問題的關(guān)鍵,正在《毛傳》——《傳》文中的這句“豳公子躬率其民,同時出同時歸也”,已明確提示了讀詩者,“同歸”的主語并非女子,而是“其民”,即男性奴隸。因而這里的“歸”,顯然使用的并不是它的常見用法,而是它的使動用法——即“使之來歸”,使女子來嫁與自己。“殆及公子同歸”,也即“始與公子同使之歸”之意。
關(guān)于這一釋義,《詩經(jīng)》中有同類句法可證?!囤L(fēng)·匏有苦葉》:“士如歸妻,迨冰未泮。”《鄭箋》云:“歸妻,使之來歸于己。”[2](P35)即是最直接證據(jù)。類似的使動用法,在《詩經(jīng)》中還有“憂我父母”(《小雅·杕杜》)、“天不湎爾以酒”(《大雅·蕩》)等。
又,馬瑞辰釋本詩“九月授衣”句,引《周官》“典婦功”“典絲”“典枲”之職,以證“凡言授者,皆授使為之也”。[15](P451)可知在“授衣”“歸妻”意義普遍為當(dāng)時讀者所知的背景下,使動用法的省略,在本詩中亦非孤例。
綜上,“殆及公子同歸”之“歸”,乃“使之來歸”之義。春日,女子因“感其物化”而傷悲,周先公矜憫之,故于公子婚娶之時,準(zhǔn)許領(lǐng)地內(nèi)的男性奴隸與之同時行婚娶之事,亦即準(zhǔn)許奴隸之間自由婚配。如此,方稱得上“在上者以身先之,所謂風(fēng)化所由”,方能夠作為周民族對奴隸的“人道主義”善政,具有被記載在《七月》詩中的價值。
四“殆”字釋義與《豳風(fēng)》所反映的嫁娶季節(jié)
至此,“殆及公子同歸”一句的意義已基本明晰。另有“殆”字之釋義,因諸家爭議較多,而不可不為之一辨。《毛傳》云:“殆,始。及,與也。”“殆及”,即“始與”之意?!督?jīng)典釋文》殆作迨,曰:“音待,始也。”[16](P280)可知由漢至唐,“殆”為“始”之假借,這一觀點是確定而一致的?????????????????????????????。至宋代,為解釋句意方便,逐漸出現(xiàn)其他說法。
呂祖謙《呂氏家塾讀詩記》引程氏言曰:“殆,庶幾也。”[17](卷十六)清方玉潤亦以為“殆”乃“或然之詞”。[8](P312)即認(rèn)為其含義近于“大概”“也許”。
前引朱熹《詩集傳》:“許嫁之女,預(yù)以將及公子同歸,而遠(yuǎn)其父母為悲也。”明張次仲《待軒詩記》:“殆,猶將也。”[18](卷三)清李光地《詩所》:“采桑之女得配公家者思慕父母,以殆及歸期為傷悲。《召南》‘迨其吉兮’‘迨其今兮’,蓋舊俗如此也。”[19](卷二)是訓(xùn)“殆”為“將”。
明季本《詩說解頤》:“恐公子來親迎時,將別離父母,與之同歸。”[20](卷十四)蓋以“殆”為“恐”之意。
筆者以為,在這個問題上,亦當(dāng)從《毛傳》。有關(guān)“殆”字的釋義,實與《豳風(fēng)》所處時地的婚娶季節(jié)問題聯(lián)系密切。
關(guān)于先秦時期的婚娶習(xí)俗,《周禮·媒氏》云:“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21](P95)而具體到女子何時“來歸”,則《周禮》并未明言。鄭玄注“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云:“中春陰陽交,以成昏禮,順天時也。”[21](P733)認(rèn)為男女成婚,在仲春二月。而王肅則引《詩·東門之楊》毛傳“男女失時,不逮秋冬”,以為嫁娶當(dāng)在秋冬季節(jié),至仲春則婚期已盡:
時尚暇,務(wù)須合昏。因萬物閉藏于冬,而用生育之時娶妻入室,長養(yǎng)之母亦不失也。孫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殺止。”《詩》曰:“將子無怒,秋以為期。”《韓詩傳》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為此驗也。”[21](P733)
至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認(rèn)為“起自季秋、至于孟春者,殷制也。……起自仲春者,夏制也,而周因之”[15](P55)。今人李炳海先生通過對《春秋》《左傳》《詩經(jīng)》等先秦典籍中關(guān)于嫁娶時月的記載的考察,進(jìn)一步指出,先秦時期,“夏文化與商、周文化,形成兩個各異的系統(tǒng)”,“春季娶女主要分布在夏文化區(qū),《詩經(jīng)》中見于《唐風(fēng)》和《周南》,……秋冬娶女流行于商、周文化區(qū),《詩經(jīng)》中主要見于《邶風(fēng)》和《衛(wèi)風(fēng)》”。[22]這一結(jié)論是非常準(zhǔn)確的。而《豳風(fēng)》作為“產(chǎn)生在周族故地的詩篇”,其所記述的婚娶顯然也遵循商周文化區(qū)的一般習(xí)俗,是在霜降到解凍期間,也即秋冬季節(jié)進(jìn)行的?!镀咴隆返诙卵?ldquo;春日遲遲,采蘩祁祁,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意謂仲春之月 《讀風(fēng)知新記·七月》:“第二章的‘春日’,緊承首章章末的‘四之日’,故知是二月。”,女因感于物而傷悲思嫁,周先公為其考慮,允許奴隸男子與公子同時娶女、自由婚配。但“春日”正是農(nóng)忙時節(jié),也是“女功”最為緊要的季節(jié),在這個時候行嫁娶,顯然不符合奴隸主的利益。即使再想表現(xiàn)周先公對奴隸的“善政”,也不可能以損害農(nóng)事活動為代價。故此,“女心傷悲”與“公子同歸”,并不是同時發(fā)生的,而是經(jīng)歷了一個由春至冬的時間過程。訓(xùn)“殆”為“始”,意即感春思嫁,至秋冬“始”得以完婚配也。這與《豳風(fēng)》中其他詩篇如《伐柯》所反映的娶女季節(jié)是一致的 李炳海《先秦時期的嫁娶季節(jié)與〈詩經(jīng)〉相關(guān)作品的物類事象》:“……霜降以后,才允許伐薪燒炭,……先秦時期的伐薪季節(jié),正是商、周文化區(qū)娶女的時月,二者在時間上的重合,使得該地區(qū)新婚詩中往往出現(xiàn)析薪事象,把娶女和劈柴聯(lián)系在一起。”,也與周先公時代豳地的婚娶習(xí)俗相吻合。
從另一個角度講,訓(xùn)“殆”為“始”,也符合《豳風(fēng)·七月》的敘述結(jié)構(gòu)。魏炯若先生指出,“《七月》詩的結(jié)構(gòu)”,是“每章紀(jì)一月,而在章內(nèi)又延緣幾個月,以盡括其事”[1](P483),極其精巧宏偉。如第三章,是從“蠶月”(即三月)的采桑說起,延續(xù)到后面幾個月的治絲、績麻和染色。第四章,從“四月秀葽”一直到“十月隕萚”,是講蠶事畢、農(nóng)功畢,接以周歷的“一之日”“二之日”,也即夏歷的十一月和臘月,用農(nóng)閑時節(jié)取毛皮、講武功。第五章,從“五月”開始,一直說到“改歲”,用昆蟲的動態(tài)突出寒冷將至和“塞向墐戶”的必要性。第六章,從“六月”開始,說到“十月”,是貴族的食物;又從“七月”開始,說到“九月”,是奴隸的食物。第七章,講“九月”“十月”,一年的農(nóng)事活動結(jié)束,就又重新回到了首章新的一年農(nóng)耕季的開始??梢?,《七月》從第三章到第七章,無不遵循“每章紀(jì)一月,章內(nèi)延緣數(shù)月”的敘述規(guī)律。本詩的第二章,同樣如此——“春日載陽”,點明本章所紀(jì)乃二月;此時女子出外采桑采蘩,因感事苦而傷悲、感物化而思嫁,但此時正是農(nóng)忙時節(jié),需得等到季秋,始能行婚娶之事。其間同樣延緣了數(shù)月之久。僅用一字,便點出時光流逝、日月延緣,其精練可見一斑?????????????????????????????。而若將“殆”釋為“將”或“恐”,缺少了這個時間過程,一方面破壞了本章應(yīng)有的敘述結(jié)構(gòu),另一方面也不符合農(nóng)閑娶女的常理。
由上述可知,將“殆”訓(xùn)為“始”,并不是《毛傳》隨意做出的解讀,而是在尊《序》義的基礎(chǔ)上,深入揣摩詩意后方做出的判斷。這一論斷,既符合周先公時代豳地的婚娶習(xí)俗,又與《七月》詩的整體敘述結(jié)構(gòu)相一致。這也提醒我們,對于秦漢古注,不應(yīng)隨意改竄。尊《序》《傳》,仍然是在《詩經(jīng)》研究的過程中應(yīng)當(dāng)遵循的首要原則。
參考文獻(xiàn):
[1]魏炯若.讀風(fēng)知新記[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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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質(zhì).詩總聞[M].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作者王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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