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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邏輯、變革與瓶頸

來源:職稱那點事作者:田編輯時間:2019-12-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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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教師評審權下放是高等教育治理現(xiàn)代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政府合法性基礎重建、提升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高校教師公平發(fā)展。高校教師評審權下放意味著高校教師職稱評審過程控制主體從政府轉移到高校、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標準從相對統(tǒng)一轉變?yōu)榫哂懈咝L厣?、教師職業(yè)生涯發(fā)展從依賴政府轉移到依賴高校。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面臨著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條件良莠不齊、高校自主設定的教師職稱評審標準可行性未知、職稱評審及監(jiān)督主體與其權責限度未明確規(guī)定的瓶頸。因此需要提升高校內部綜合管理能力、促進職稱評審標準的科學化、強化評審過程監(jiān)督制度的建設、完善評審結果的申訴機制來提升職稱評審的公平性。

  關鍵詞:程序公平;制度公平;制度彈性;辦學自主權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制度作為我國職稱制度體系的一部分,為我國高校教師職稱管理、人才規(guī)劃與發(fā)展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與支撐。目前,我國高校教師副教授職稱評審權主要集中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但評審權過度集中對于高校教師發(fā)展存在一定的阻礙作用[1]。為響應國家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建設,進一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與放管服結合,2016年11月《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職稱制度改革意見》)提出: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發(fā)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加快了職稱評審權下放的步伐、擴大了職稱評審權下放的范圍。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簡政放權意見》),提出:要改革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到學校。高校教師評審權下放成為學術界熱議的話題。下放高校教師評審權是我國高校教師職稱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也是教育治理現(xiàn)代化的趨勢所指,符合教育改革的時代性邏輯[2]。探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的邏輯,厘清評審權下放帶來的變化以及可能遇到的實施瓶頸,進而推進相關制度、機制完善,對于深化高校教師職稱評聘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邏輯、變革與瓶頸

  一、制度改革突破: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的邏輯檢視

  美國經(jīng)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MBuchanan)的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一個社會結果的出現(xiàn)就是既定特性的人們在一定的規(guī)則約束下追求自己利益的結果[3],這個“規(guī)則”就是制度經(jīng)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North)所言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化身”。約翰·羅爾斯(JohnRawls)認為制度由于其規(guī)范的公開性保證介入者知道對他們互相期望的行為的何種界限以及什么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制度從而為社會發(fā)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共同基礎。教育改革涉及眾多利益相關者,改革措施需要存在一個“共同基礎”,所以教育改革應該遵循制度邏輯。作為高等教育領域重要的人事制度、職稱制度改革,高校教師評審權下放是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符合制度邏輯的要求,可以為高等教育發(fā)展提供一個“共同基礎”。

  二、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帶來的三重“變革”闡釋

  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是將教師的管理權歸還于高校,是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改革試點經(jīng)驗的推廣,這一制度性的權力轉移對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而言帶來了諸多實際性和可能性的變革,影響著高校及教師的發(fā)展。

  三、一放就亂: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可能遇到的現(xiàn)實瓶頸

  政府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使得高校獲得一定的辦學自主權,但“一放就亂”的問題也可能會隨伴而生,所以明晰放權后可能遇到的現(xiàn)實瓶頸,對于高校更加科學地行使教師職稱評審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評審權“一攬子”下放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條件良莠不齊存在實際矛盾

  《職稱制度改革意見》提出: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y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yè)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yè)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隨后的《簡政放權意見》提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lián)合評審的方式。從《職稱制度改革意見》的逐步放權到《簡政放權意見》的全部放權,政府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一攬子”式賦予高校。

  (二)下放后高校自主設定的教師職稱評審標準是否具有實際可行性有待商榷

  我國職稱評審標準存在差異性弱化起點公平的問題[11],因此建立科學的、多樣化的評審標準以適應差異化的需求迫在眉睫。政府將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高校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標準的科學化、多樣化發(fā)展提供了制度機會及現(xiàn)實可能,高校為承接教師職稱評審權的下放、組織本單位的教師資格評選,也不可避免地要制定本單位的教師職稱評審標準,但高校自主制定的職稱評審標準是否具有可行性仍有待商榷,特別是一直以來套用普通本科院校評審標準的高職院校[12]在這方面的問題更為突出。

  四、科學放權:以制度建設完善提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公平性

  政府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高校,彰顯了政府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推進的力度與氣魄,但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僅僅是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開端,若不完善相關的制度建設,評審權下放后潛在的問題將轉化為實際羈絆。所以政府需要科學放權,在放權的同時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助推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公正化。

  (一)以高校內部自主管理的能力提升促進教師職稱評審的起點公平

  有學者認為,我國高校尚不具有自主管理能力、缺乏自主管理的理論與實踐自覺,盲目放權可能會導致教師權益受損[13]。誠然,由于長期處于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之下,我國高校內部自主管理的能力存在缺憾。政府將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給高校,即對高校自主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戰(zhàn),同時也是高校提升內部自主管理能力的機遇。

  參考文獻

  [1]牛風蕊.我國高校教師職稱制度的結構與歷史變遷——基于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J].中國高教研究,2012(10).

  [2]唐漢衛(wèi).論教育改革的邏輯[J].教育研究,2011(10).

  [3][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M].平新喬,莫扶民,等,譯.上海:上海三聯(lián)出版社,1989:32-34.

  [4]彭江華.當下中國改革的制度邏輯[J].人民論壇,2010(8).

  [5][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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